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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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35號
100年度訴字第6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利志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15欄內關於刷卡時間「99年12月29日18時38分許」,應更正為「98年12月29日18時38分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15欄內關於刷卡時間原記載「『99』年12月29日18時38分許」,應係「『98』年12月29日18時38分許」之誤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