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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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64號上訴人 李世緯 (原名: 李伯俊 )上訴人與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64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90,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