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3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1號上訴人即原告台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戴逸群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廖國翔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代表人 薛人豪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被告之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之代表人薛人豪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告原代表人 賴如椿 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變更為薛人豪,原代表人之代理權消滅,為此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等語。經查,本件經本院於105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而於105年12月7日宣判,原告於106年1月6日提起上訴,而被告之新任代表人薛人豪於106年2月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黃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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