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09號
102年度訴字第24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漢忠選任辯護人薛逢逸律師被告陳叡翰指定辯護人 陳建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十交易方法欄關於「…並向 于鴻龍 收取23,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並向于鴻龍收取13,0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0之交易方法欄內,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施懷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