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弘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1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弘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簡弘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1│本院108年簡字3510號:簡弘桀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上開1、2所示二罪,經本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聲字12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2│本院109年簡字412號:簡弘桀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本院109年簡字1359號:簡弘桀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本院109年訴字130號、109年訴字247號合併判決:│上開三罪,109年訴字130號、│││⑴、簡弘桀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247號判決,已合併應執行有│││⑵、簡弘桀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期徒刑肆年拾月。│││⑶、簡弘桀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