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3號上訴人 謝政達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5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2年4月2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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