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麒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7534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麒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彭麒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各該犯行係在同一年所犯罪質雷同之相同罪名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附表:受刑人彭麒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年01月31日│108年01月31日│108年06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74號│字第774號│緝字第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0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07號│109年度訴字第4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3月17日│109年03月17日│109年03月30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0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70號│109年度訴字第464號││判決├────┼──────────┼──────────┼──────────┤││判決│109年03月17日│109年04月13日│109年05月0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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