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08號105年度附民字第240號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105年度附民字第305號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105年度附民字第347號105年度附民字第394號105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105年度附民字第417號105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原告 姚韋銘
陳明金 翟自勵 顏彰逸 張淑芬 鄭雅莉 吳怡蒨 兼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 原告 李茂實
游志平 簡坤源 被告 張宏麒 上列被告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蔡惠琪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