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六三號
自訴人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詐欺案件,查其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一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繕本一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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