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龍小 瑪莉 、金銀豹二代、金銀豹三代、滿貫大亨各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並扣得龍小瑪莉、金銀豹二代、金銀豹三代、滿貫大亨各一台」。
二、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