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放火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放火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