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26號聲請人 陳潘倫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拋棄繼承聲請狀、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權書上應蓋用聲請人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相符),本件聲請人陳潘倫所蓋用之印鑑章與印鑑證明不符,請到院補正或重新書立一份。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