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王OO法定代理人郭OO上列原告與被告吳OO、葉OO、賴OO、賴OO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貳仟陸佰捌拾玖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