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9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楊曉芬 上訴人即被告 許佑誠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呂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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