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9號原告 呂俊賢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曾艦寬 律師 吳俊銘 律師被告 許佑誠
楊曉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邱顯智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邱顯智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