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他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及理由欄第三項「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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