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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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即 曾筠婷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本件聲請狀記載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1,39
8元之計算方式(何以與所附債權人清冊記載債權總金額為1,229,398元不符),併請確認債權人清冊是否正確,若有誤載,並請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二、補繳聲請費1,000元。
三、提出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及證據。
四、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民國97年4月25日聲請更生之日止,各期清償之金額明細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其原因。
五、提出門牌號碼為桃園縣八德市○○路○○○巷○弄○號2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登記謄本,以及按期繳納房屋貸款之證明文件。
六、說明何以未將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額26,200元列入財產目錄(依所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記載聲請人有上開投資額)。
七、提出聲請前5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八、陳報聲請前2年內(即自95年4月25日起至97年4月24日止)收入之種類、來源、期間及數額(新台幣),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㈠每月薪資單或㈡年度扣繳憑單或㈢財政部國稅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聲請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每月收入證明。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九、列明每月實際支出 陳俊翰陳柏均 之扶養費各3,000元之計算方式(明細)及檢附證明。
十、釋明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件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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