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2樓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釋明,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聲請人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須有金融機構及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協商成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利用上開協商機制成立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三、自94年起至聲請更生前,聲請人之薪資及家用存摺影本。
四、聲請人現居之台北市信義區處所為何人所有?與設於同一戶籍 顏東榮 關係為何?有無彼此分擔家計之協議?並說明生活費每月僅支出新台幣3,500元之情形。
五、釋明臺灣土地銀行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二家有擔保債權銀行,因行使擔保權後之債權餘額為何?及擔保物價值之估定為何?並提出供擔保之土地及建物之登記簿謄本到院。
六、卷附房貸支出之臺灣土地銀行房貸繳款部分,其每月繳款之金額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四、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編號01之數額不符,應提出說明。
七、補具代理人及複代理人之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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