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