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5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及其債務還款計畫、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及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狀況說明等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惟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等語。然聲請人未提出如主文所示已協商成立及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等文件到院,所提財產狀況說明亦不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
轉帳證明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⒉聲請人前2年健保清單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受扶養人之家族系統表。
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⒌每月實際支出下列費用之明細及支出證明文件:
(1)每月支出膳食、衣服、教育、醫療、交通、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等10000元。
(2)扶養費2500元。
(3)實際繳納房租3000元。
6.釋明聲請人之母 呂春梅 無維持生活能力而須受聲請人扶養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呂春梅最近兩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所得資料清單。
⒎聲請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信用記錄。
⒏釋明聲請人擔任保證人之主債務已經逾期及最新債權總額。
⒐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10.依勞保紀錄97年4月20日前任職王金城婦產科診所,請陳報該部分96年至97年4月之每月薪資若干及提出證明。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慕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