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 黃義峯 相對人 李隨清 相對人 李張 阿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隨清、 李張阿 鳳於民國89年8月25日向原債權人 施煥然 借款新台幣(下同)1,300萬元,並以渠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同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該抵押權及債權於98年6月2日經施煥然讓與予聲請人,並經地政機關於同年月17日辦竣登記。然因相對人等與原債權人施煥然間尚有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合計13,983,557元,經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於101年4月25日簽立調解書,聲請人同意相對人等賠償聲請人1,000萬元(超過1,000萬元部分免除相對人債務)並就既有之抵押物拍賣抵償,若不足清償者,由相對人等二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鈞院民事執行處通知、鈞院民事執行處函(以上皆為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彰化縣花壇鄉調解委員會101年度民調字第59號調解書、債權讓與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5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上開通知函於同年6月2日送達相對人等二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5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花壇鄉│新內庄││708│林│01│58│92.00│14/48│重測前:橋子│││││││││││││頭段灣子口小│││││││││││││段525-1地號│││││││││││││。相對人李張│││││││││││││阿鳳所有。│├──┼───┼────┼────┼────┼────────┼─┼──┼──┼──────┼─────────┼──────┤│002│彰化縣│花壇鄉│新內庄││709│旱│00│50│59.94│14/48│重測前:橋子│││││││││││││頭段灣子口小│││││││││││││段525地號。│││││││││││││相對人李張阿│││││││││││││鳳所有。│├──┼───┼────┼────┼────┼────────┼─┼──┼──┼──────┼─────────┼──────┤│003│彰化縣│花壇鄉│學前││900│水│00│00│18.90│全部│相對人李隨清│││││││││││││所有。│├──┼───┼────┼────┼────┼────────┼─┼──┼──┼──────┼─────────┼──────┤│004│彰化縣│花壇鄉│學前││901│田│00│00│30.19│全部│相對人李隨清│││││││││││││所有。│├──┼───┼────┼────┼────┼────────┼─┼──┼──┼──────┼─────────┼──────┤│005│彰化縣│花壇鄉│學前││914-6│田│00│01│00.56│全部│相對人李隨清│││││││││││││所有。│├──┼───┼────┼────┼────┼────────┼─┼──┼──┼──────┼─────────┼──────┤│006│彰化縣│花壇鄉│灣東││746│旱│02│48│54.32│1245/14400│重測前:橋子│││││││││││││頭段灣子口小│││││││││││││段102-2地號│││││││││││││。相對人李隨│││││││││││││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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