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0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376號聲請人伊甸動物醫院法定代理人 高茂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葛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伊甸動物醫院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請提出附表(應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及票據號碼)。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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