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許宏彰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 張峻榕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連帶給付,惟借據係記載爲一般保證,請債權人補正釋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峻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云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