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24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周孝蕙
被 告 黃瓊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955元,及其中新臺幣32,499元,自民
國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