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號
上訴人丁○○
丙○○甲○○乙○○戊○○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丁○○、丙○○、甲○○、乙○○、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與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伍佰捌拾陸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壹佰陸拾參萬參仟柒佰肆拾元、貳佰捌拾肆萬柒仟貳佰參拾元、壹佰貳拾捌萬參仟零玖拾參元、壹佰捌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捌萬捌仟零肆拾貳元、貳萬肆仟伍佰零柒元、肆萬貳仟柒佰零玖元、壹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貳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B書記官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