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208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沅實業有限公司、甲○○、丁○○、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金沅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已有變更
2、上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簡易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