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57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上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萬五千五百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㈢、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