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47號
原 告 永立全工程行即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倍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124元,應繳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被告倍力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