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61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丙○○○○○○甲000000
0、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7筆,金額總計新臺幣338,515元,及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3筆,金額總計新臺幣89,821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28,336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借據約定,倘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61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 李育嫺 即李│自民國98年7│至民國99年2│年息百分之ㄧ點│││338515│ 玉寶 , 高芳 │月1日起│月24日止│六│││元│吟, 高靖 堉├──────┼──────┼───────┤│││即 高進益 │自民國99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月25日起││六│├──┼───┼─────┼──────┼──────┼───────┤│2│新臺幣│李育嫺即李│自民國98年7│至民國99年2│年息百分之ㄧ點│││89821│玉寶,高芳│月1日起│月24日止│六│││元│吟├──────┼──────┼───────┤││││自民國99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月25日起││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李育嫺即李│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38515│玉寶,高芳│月2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元│吟,高靖堉│││利率百分之十,││││即高進益│││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2│新臺幣│李育嫺即李│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89821│玉寶,高芳│月2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元│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