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又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及第6項定有明文。
二、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陳稱:就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主張自民國96年11月起收入減少云云。經查,依聯合徵信中心所列之債權人清冊中,可知聲請人仍在履約中,顯見收入減少無礙於協商條件之履行。
四、綜上所述,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陳附件所示事項,尤其係如何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請詳加敘明檢附證據證明之,如逾期不提出,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瑞權附件:
一、請具體說明在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在協商成立當時,聲請人的薪資收入及相關必要支出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提出說明在協商成立之後,還款情形為何?
四、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五、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交通費、膳食、水費、電話費、女兒教育費等支出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及配偶之近3年之薪資所得證明(含年終獎金、不休假獎金等)、稅捐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七、聲請人及配偶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八、受扶養人 賴仙里 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九、受扶養人賴仙里、 張紘瑄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檢附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近一年之財產歸屬清單。
十、聲請人就受扶養人賴仙里、張紘瑄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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