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丙○○原告乙○○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