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投交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石煥讓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投交簡字第三五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由本院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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