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E○○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一一八號、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三三四號),及移
五五、五九九一、六一一八、六二二二、六二二三、六五四三、六六0三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E○○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扣案之固定剪壹支、鐵剪壹支、一字型起子叁支、手電筒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E○○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三年確定,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因施用毒品,再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及三月確定,嗣並撤銷前開竊盜案件之緩刑,且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又於九十年五月二十日,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與其另經國防部中部軍事法院、國防部高等法院先後判處確定之脫逃罪有期徒刑六月、施用毒品罪一年二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二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假釋出獄,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因無正當職業,欠缺經濟來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他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險,可供兇器使用之固定剪、鐵剪及一字型螺絲起子等物,以破壞被害人住處之鐵窗、鐵捲門或門鎖之方式,先後侵入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住處(附表編號十八、二十一及三十三則為公司辦公處所),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詳細犯罪方法、竊得財物均如附表所示),得手後,所竊得之金飾攜至彰化縣彰化市不詳之銀樓變賣,電器、音響、相機、電腦、手錶或古玩等有價值之財物則載至台中市跳蚤市場變賣(其餘證件或不易變賣之物則予丟棄),所得款項連同竊取所得之現金均充做其日常生活所需,且恃此為生。嗣因如附表編號一及三十四被害人亥○○、O○○返家發現遭人侵入竊盜而報警,警方到場採證後採獲多枚指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指紋鑑驗比對,結果與E○○檔存指紋相符,並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二十三時三十五分許,在彰化縣○○鄉○○路○段○○號號「高手遊藝場」將E○○緝捕到案,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竊盜所用之固定剪、鐵剪及手電筒各一支、一字型起子三支。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溪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E○○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或證人亥○○、丙○○、地○○、辰○○、子○○、辛○○、H○○、B○○、K○○、F○○、V○○、乙○○、甲○○、J○○、玄○○、丁○○、庚○○、W○○、L○○、G○○、R○○、丑○○、午○○、酉○○、天○○、AU
RETPHILIP(南非籍)、壬○○、宇○○、戌○○、申○、X○○、N○○、A○○、O○○、 蘇英村 、D○○、 楊培民 、戊○○○、癸○○、黃○○、T○○、M○○、巳○○、己○○、卯○○、 游震譽 、宙○○、 蘇峻瑋 、寅○○、S○、U○○、Q○○、未○○等人於警詢指陳或證述失竊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驗書三份(即附表編號一被害人亥○○、編號二十G○○、編號三十四O○○住處竊盜警方現場採集之被告指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轄區侵入住宅竊盜採證勘查報告表一紙、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現場勘查報告表一紙、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資料、附表編號三十四被害人O○○住處監視器翻拍照片一幀、現場遭竊後之照片及被告帶同警員至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地點所拍攝之照片等附卷可稽,復有被告所有供其竊盜所用之固定剪、鐵剪及手電筒各一支、一字型起子三支等扣案可資佐證,加諸如附表所示編號六、七、十二至十七、二十二、二十九、三十、三十六、四十一、四十五、四十九等被害人,於發現住宅遭人入侵竊盜後,並未報案,迄被告帶同警方至現場查證時始知上開住宅曾發生竊盜情事,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要旨可參。查本件被告自九十二年十月間起即無正當工作,並以其竊盜所得之財物供其日常生活花費所需,此據被告供明在卷,且核諸被告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止,侵入住宅竊盜件數高達五十三件,顯見被告有賴竊盜所得維生之意,且客觀上亦有反覆多次竊盜之事實,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容有未洽,應予變更。又被告所犯除附表編號一及三十四部分以外之竊盜犯行,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該等部分與原起訴論罪部分,因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六三八、五七七
三、五八五五、五九九一、六一一八、六二二二、六二二三、六五四三、六六0三號),本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查,被告前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三年確定,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因施用毒品,再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及三月確定,嗣並撤銷前開竊盜案件之緩刑,且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又於九十年五月二十日,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與其另經國防部中部軍事法院、國防部高等法院先後判處確定之脫逃罪有期徒刑六月、施用毒品罪一年二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二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假釋出獄,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己力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花用,竟以侵入住宅盜取他人財物為手段滿足其生活所需,嚴重危害被害人居家安寧,及其竊盜之期間、次數、手段、竊得之財物價值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無正當職業,於九十二年十二月至九十三年七月數月期間,先後為五十三次之竊盜犯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僅藉刑之執行確實不足以徹底根絕惡性,應藉由保安處分之強制力,令其參與勞動,訓練其職業技能並養成勞動習慣,改正不良習性,使之將來能適應社會生活,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收矯治之效。扣案之固定剪、鐵剪及手電筒各一支、一字型起子三支,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竊盜所用之物,已據被告 陳明 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一一八號移送併辦部分,認被告尚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十四時,侵入位於彰化縣○○鄉○○村○○路○○○巷○○○號被害人C○○住處,竊取現金六萬五千元及金戒指一只云云,然查,被告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二十三時三十五分許為警緝獲後,翌日即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並執行羈押迄今,是上開案件,顯非被告所為,惟因此部分檢察官認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義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詹國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手法│竊取財物│├──┼────┼─────┼───┼─────┼───────────┤│一│民國九十│彰化縣員林│亥○○│以固定剪破│瓷器古玩一批、男用手錶│││二年○○○鎮○○○街││壞被害人住│十個、純金耳環一對、身│││月十七日│一一六號││宅廚房之鐵│分證件、戶口名簿等物品│││十四 時許 │││窗後,進入│,共計約新台幣(下同)││││││其內竊取財│十萬元。││││││物。││├──┼────┼─────┼───┼─────┼───────────┤│二│民國九十│彰化縣和美│丙○○│由後方爬上│音響、電腦、金飾等,共│││二年十二│鎮和東里孝││二樓,趁二│計約價值十萬元。│││月二十日│德路十五巷││樓鐵窗之逃││││十五時許│二十九號││生口未鎖之│││││││際進入行竊│││││││。││├──┼────┼─────┼───┼─────┼───────────┤│三│民國九十│彰化縣秀水│地○○│以自備工具│金飾一批,價值約二十二│││二年十二│鄉埔崙村三││破壞廚房後│萬元。│││月二十二│越街八十號││門門鎖進入││││日十六時│││行竊。││├──┼────┼─────┼───┼─────┼───────────┤│四│民國九十│彰化縣花壇│辰○○│以自備工具│數位相機一臺(富士牌、│││二年十二│鄉文德村溪││破壞後門門│六○一型)價值二萬七千│││月二十九│南街一五一││鎖進入行竊│元。│││日十四時│號││。││││許│││││├──┼────┼─────┼───┼─────┼───────────┤│五│民國九十│南投縣草屯│子○○│以自備工具│電腦一組、相機一臺、玉│││二年○○○鎮○○路五││破壞後門門│鐲二個、紀念幣八個,共│││月三十日│十二之九號││鎖進入行竊│計價值五萬元。│││十五時許│││,從後門逃│││││││逸。││├──┼────┼─────┼───┼─────┼───────────┤│六│民國九十│彰化縣花壇│辛○○│以自備工具│現金五千元│││三年一月│鄉南口村中││破壞後門門││││初│山路二段二││鎖進入行竊│││││九四之八號││││├──┼────┼─────┼───┼─────┼───────────┤│七│民國九十│彰化縣鹿港│H○○│以自備工具│竊盜未遂│││三年一月│鎮東石里永││破壞後門門││││間某日十│康路一四○││鎖進入行竊││││時許│巷九弄一號││,但發現屋│││││││內有人後逃│││││││逸。││├──┼────┼─────┼───┼─────┼───────────┤│八│民國九十│彰化縣鹿港│B○○│以自備工具│現金二百元│││三年一月│鎮海埔里輔││破壞後門玻││││間某日十│導路一六九││璃窗後進入││││五時許│巷二十號││行竊。││├──┼────┼─────┼───┼─────┼───────────┤│九│民國九十│彰化縣田尾│K○○│以自備工具│筆記型電腦一臺、高梁酒│││三年一月│鄉饒平里東││破壞後門門│三十公升、現金一萬元。│││十六日十│平巷二三○││鎖進入行竊│共值五萬元。│││四時至十│弄三十二號││。││││五時許│││││├──┼────┼─────┼───┼─────┼───────────┤│十│民國九十│彰化縣和美│F○○│以自備工具│現金約三萬餘元、珍珠項│││三年一月│鎮和西里西││破壞前門門│鍊二條、金飾一批,共計│││二十四日│園路六十六││鎖進入行竊│約值十多萬元。│││十四時許│號││。││├──┼────┼─────┼───┼─────┼───────────┤│十一│民國九十│彰化縣埤頭│V○○│以自備工具│現金六百、手機一支、身│││三年二月│鄉興農村十││破壞門鎖進│分證一枚。│││五日十五│號路四五五││入行竊。││││時許│號││││├──┼────┼─────┼───┼─────┼───────────┤│十二│民國九十│台中縣烏日│乙○○│從隔壁空屋│現金四萬元、金飾一批。│││三年二月│鄉東園村溪││攀爬至四樓││││二日十四│南路興農巷││陽台,破壞││││時至十五│五十七弄二││鐵窗進入行││││時許│十二號││竊,由原路│││││││線逃逸。││├──┼────┼─────┼───┼─────┼───────────┤│十三│民國九十│台中縣烏日│甲○○│以自備工具│金飾一批、現金四萬元,│││三年二月│鄉五光村五││破壞鐵門進│共計十萬元。│││四日十四│光路四二六││入行竊,由││││時至十五│號││後門逃逸。││││時許│││││├──┼────┼─────┼───┼─────┼───────────┤│十四│民國九十│台中縣大里│J○○│以自備工具│現金五千、郵票簿二本、│││三年二月│市○○路一││破壞後門門│項鍊二條、手錶二只。│││中旬│段大明巷十││鎖進入行竊│││││三弄二號││。││├──┼────┼─────┼───┼─────┼───────────┤│十五│民國九十│彰化縣溪湖│玄○○│以自備工具│衣服七十件,價值約一萬│││三年三月│ 鎮忠覺里崙 ││破壞門鎖進│四千元。│││五日某時│子腳路一○││入行竊。│││││一號││││├──┼────┼─────┼───┼─────┼───────────┤│十六│民國九十│台中縣烏日│丁○○│以自備工具│竊盜未遂│││三年○○○鄉○○路成││破壞後門門││││間│豐巷四一五││鎖進入,未│││││號││發現具價值│││││││之物││├──┼────┼─────┼───┼─────┼───────────┤│十七│民國九十│彰化縣和美│庚○○│以自備工具│竊盜未遂│││三年三月│ 鎮柑井里柑 ││破壞前門門││││上旬上午│竹路三三一││鎖進入行竊││││十一時許│巷五號││,被屋主發│││││││現逃逸。││├──┼────┼─────┼───┼─────┼───────────┤│十八│民國九十│台中市西區│W○○│以自備工具│電腦展示機六臺,價值約│││三年三月│公益路一五│(工程│破壞鐵捲門│三萬元。│││二十日凌│一號華碩聯│師)│進入行竊。││││晨│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十九│民國九十│彰化縣溪湖│L○○│以自備工具│鑽戒一只、點唱機一臺、│││三年三月│鎮湖東里向││破壞後門門│擴大機一組。共計二十八│││二十二日│上路四十號││鎖進入行竊│萬元許。│││十四時許│││。││├──┼────┼─────┼───┼─────┼───────────┤│二十│民國九十│台中縣大肚│G○○│以自備工具│金項鍊、金手鍊各一條、│││三年三月│鄉社腳村沙││破壞前鐵捲│五十元紀念鈔、戒指二只│││二十四日│田路一段七││門進入行竊│價值約七萬元,及印章二│││十七時許│一○巷六十││。│枚、身分證二張。││││六之二號││││├──┼────┼─────┼───┼─────┼───────────┤│二十│民國九十│台中市公益│R○○│以自備工具│竊盜未遂││一│三年三月│路一五一號│(門市│破壞前鐵捲││││二十八日│光炫企業有│小姐)│門因觸動保││││凌晨│限公司││全系統而竊│││││││盜未遂││├──┼────┼─────┼───┼─────┼───────────┤│二十│民國九十│台中縣大肚│丑○○│以自備工具│洋酒二十餘瓶、金項鍊一││二│三年三月│鄉頂街村大││破壞側門門│條、耳環一對、現金三千│││下旬十四│德二街四十││鎖進入行竊│元。共值五萬元│││時至十五│一號││,由側門逃││││時許│││逸。││├──┼────┼─────┼───┼─────┼───────────┤│二十│民國九十│台中縣太平│午○○│以自備工具│現金及金飾總計約十萬元││三│三年三、│市中山里中││破壞前門門││││四月間│山路二段四││鎖進入行竊│││││九九巷六十││。│││││六號││││├──┼────┼─────┼───┼─────┼───────────┤│二十│民國九十│彰化縣芳苑│酉○○│以自備工具│洋酒十多瓶、紀念幣、集││四│三年三、│鄉三合村斗││破壞後門門│郵冊共價值約五萬元。│││四月間│苑路三合段││鎖進入行竊│││││二三一之九││。│││││號││││├──┼────┼─────┼───┼─────┼───────────┤│二十│民國九十│台中縣太平│天○○│以自備工具│現金及金飾約一、二十萬││五│三年四月│市光隆里光││破壞後門門│元。│││初│興路五五六││鎖進入行竊│││││巷二十二號││。││├──┼────┼─────┼───┼─────┼───────────┤│二十│民國九十│彰化縣芬園│AUR│以自備工具│手錶三支、金戒指一個、││六│三年四月│鄉社口村信│ET│破壞前門門│襯衫一批、背包一個,共│││一日十四│義路七十三│PHI│鎖進入行竊│計新台幣一萬元。│││時至十五│號│LIP│,從前門逃││││時許││(南非│逸。││││││籍)│││├──┼────┼─────┼───┼─────┼───────────┤│二十│民國九十│南投縣草屯│壬○○│以自備工具│現金一萬元、行動電話二││七│三年四月│鎮加 老里芬 ││破壞後面未│支。共計價值約二萬元。│││六日十時│草路二九四││裝鐵窗之窗││││許│之六十八巷││戶打破玻璃│││││八號││,進入行竊│││││││。││├──┼────┼─────┼───┼─────┼───────────┤│二十│民國九十│彰化縣鹿港│宇○○│以自備工具│現金二萬元、金飾一批,││八│三年四月│鎮頂厝里利││從後門破壞│共計價值五萬元。│││十五日十│民街三十三││門鎖進入行││││四時許│號││竊,從後門│││││││逃逸。││├──┼────┼─────┼───┼─────┼───────────┤│二十│民國九十│彰化縣鹿港│戌○○│以自備工具│竊盜未遂││九│三年○○○鎮○○路一││破壞門鎖進││││中旬│段二四○巷││入行竊惟未│││││十二號││搜獲財物││├──┼────┼─────┼───┼─────┼───────────┤│三十│民國九十│彰化縣和美│申○│以自備工具│金飾一批,共計約值五萬│││三年四月│鎮和東里孝││破壞後門門│元。│││中旬十四│德路八十八││鎖進入行竊││││時許│號││││├──┼────┼─────┼───┼─────┼───────────┤│三十│民國九十│台中縣 龍井 │X○○│以自備工具│現金二萬五千元、電腦二││一│三年四月│鄉 龍泉村龍 ││破壞後門門│臺約值七萬元,共計約值│││二十六日│新路一五三││鎖進入行竊│九萬五千元。│││十三時許│巷三十二弄│││││││五十五號││││├──┼────┼─────┼───┼─────┼───────────┤│三十│民國九十│台中縣大肚│N○○│以自備工具│電視、DVD、電腦等││二│三年五月│鄉 磺溪村文 │(該處│破壞前門門│共值五萬元│││一日十時│昌二街六十│為趙文│鎖進入行竊││││許│巷七弄二十│聯住處│,從後門逃│││││七號│)│逸。││├──┼────┼─────┼───┼─────┼───────────┤│三十│民國九十│彰化縣社頭│A○○│以自備工具│桌上型電腦一組及數位相││三│三年五月│ 鄉東興村忠 ││破壞鐵捲門│機一臺。│││三日下午│孝一路一七││進入行竊。│││││九號安𧶘倫│││││││科技公司│││││││││││├──┼────┼─────┼───┼─────┼───────────┤│三十│民國九十│彰化縣溪湖│O○○│以自備工具│金戒子一只、項鍊一條、││四│三年五月│鎮媽厝里湳││破壞門鎖進│數位相機一台、手機一支│││三日十四│底路一○一││入行竊。│、 玉佩 及現金一萬五千元│││時許│之五號│││價值約四萬元。│├──┼────┼─────┼───┼─────┼───────────┤│三十│民國九十│彰化縣溪湖│P○○│以自備工具│洋酒二瓶,價值約三千元││五│三年五月│鎮媽厝里湳││破壞門鎖進│。│││三日四時│底路一○一││入行竊。│││││之四號││││├──┼────┼─────┼───┼─────┼───────────┤│三十│九十三年│彰化縣秀水│D○○│以自備工具│黃金一批(價值十五萬元││六│五月十四│鄉福安村中││破壞後門門│)、零錢數百元│││日十四時│山路四三六││鎖進入行竊││││許│巷七號││。││├──┼────┼─────┼───┼─────┼───────────┤│三十│九十三年│彰化縣福興│I○○│以自備工具│電視一臺、音響一組,棉││七│五月十九│ 鄉番婆村彰 ││破壞廚房門│被二組、洋酒八瓶,總價│││日十三時│鹿路六段二││進入行竊│值五萬元│││許│一○號之五││││├──┼────┼─────┼───┼─────┼───────────┤│三十│九十三年│彰化縣福興│ 吳楊淑 │以自備工具│金戒指六只、液晶電視一││八│五月二十│鄉番婆村彰│卿│破壞廚房門│臺、四十三吋電視一臺(│││四日十七│鹿路六段六││進入行竊│LG)總計價值十萬元。│││時許│九○巷十弄│││││││三號││││├──┼────┼─────┼───┼─────┼───────────┤│三十│九十三年│彰化縣鹿港│癸○○│以自備工具│洋酒約四十瓶、電腦主機││九│五月二十│鎮頂厝里平││破壞大門門│一臺,總計價值十五萬元│││四日十六│和路一○三││鎖進入行竊│。│││時許│巷十二弄二│││││││之一號││││├──┼────┼─────┼───┼─────┼───────────┤│四十│九十三年│彰化縣溪湖│黃○○│以自備工具│現金七、八萬元、美金五│││五月六日│鎮中竹里榕││破壞門鎖進│百、人民幣一千、金項鍊│││十六時許│樹路四六一││入行竊。│二條、本票五張、貓眼石││││號│││項鍊二條。│├──┼────┼─────┼───┼─────┼───────────┤│四十│九十三年│彰化縣社頭│T○○│以自備工具│竊盜未遂││一│五、六月│鄉朝興村社││破壞前門門││││間十四時│石路十二巷││鎖,並破壞││││至十五時│四十五號││房間門欲進││││許│││入行竊,因│││││││發現有人在│││││││房內睡覺,│││││││而從後門逃│││││││逸。││├──┼────┼─────┼───┼─────┼───────────┤│四十│九十三年│彰化縣鹿港│M○○│以自備工具│金飾一批價值四萬元、美││二│六月份十│ 鎮廖厝里鹿 ││從後門破壞│金一百元,共計價值約四│││四時│和路二段四││門鎖進入行│萬三千元。││││三七號││竊,從後門│││││││逃逸。│││││││││├──┼────┼─────┼───┼─────┼───────────┤│四十│九十三年│彰化縣伸港│巳○○│以自備工具│手錶二十個、金飾(含玉││三│六月三日│ 鄉埤墘村 建││從後門破壞│飾)一批、現金約二萬元│││十四時至│興路一二五││門鎖進入行│許,共計約值十萬元。│││十五時許│巷二號││竊。││├──┼────┼─────┼───┼─────┼───────────┤│四十│九十三年│彰化縣和美│己○○│以自備工具│玉佩二塊、鑽戒一只(值││四│六月初十│鎮鐵山里彰││從後門破壞│一萬元)、珍珠戒指、黃│││四時至十│美路三段三││門鎖進入行│金項鍊,共值約十一萬元│││五時許│六九巷一之││竊。│。││││六號││││├──┼────┼─────┼───┼─────┼───────────┤│四十│九十三年│彰化縣社頭│卯○○│以自備工具│音響一組,價值約六萬八││五│六月二十│鄉廣興村圳││從後門破壞│千元。│││三日十四│仔巷四之八││門鎖進入行││││時至十五│號││竊。││││時許│││││├──┼────┼─────┼───┼─────┼───────────┤│四十│民國九十│彰化縣社頭│游震譽│以自備工具│現金一萬元及金飾金項鍊││六│三年六月│鄉廣福村社││破壞後門門│、戒指等,價值約三萬元│││二十四日│石路七六○││鎖進入行竊│。│││下午│巷二四六號││。││├──┼────┼─────┼───┼─────┼───────────┤│四十│九十三年│彰化縣福興│宙○○│以自備工具│手提電腦一部、攝影機一││七│六月十四│鄉番婆村番││破壞前門門│臺、金戒指十只、玉器等│││日下午某│婆街五十五││鎖進入行竊│價值約十萬元。│││時│之二十一號││。││├──┼────┼─────┼───┼─────┼───────────┤│四十│九十三年│台中縣龍井│蘇峻瑋│以自備工具│金飾一批(八兩)、鑽戒││八│七月四日│ 鄉龍東村茄 ││破壞前門門│一只、現金三萬、債券等│││十四時至│投路一段二││鎖進入行竊│。│││十五時許│四一巷一弄││。│││││十號││││├──┼────┼─────┼───┼─────┼───────────┤│四十│九十三年│彰化縣福興│寅○○│以自備工具│電腦一組、金戒指七枚、││九│七月十一│ 鄉三汴村番 ││破壞後門門│金項鍊二條,價值約六萬│││日十四時│花路一段一││鎖進入行竊│元。│││許│二五巷六號│││││││││││├──┼────┼─────┼───┼─────┼───────────┤│五十│九十三年│台中縣龍井│S○│以自備工具│金飾一批約值十萬元、現│││七月十四│鄉龍泉村龍││破壞後門門│金約二萬元,共值約十二│││日十四時│新路二一五││鎖進入行竊│萬元。│││許│巷七弄三十││。│││││五號││││├──┼────┼─────┼───┼─────┼───────────┤│五十│九十三年│彰化縣大村│U○○│以自備工具│金項鍊一條、戒指二只、││一│七月十七│鄉大橋村慶││破壞後門門│玉佩、現金一至二千元,│││日九時許│ 安路 四○八││鎖進入行竊│價值約一萬一千元。││││巷一六九弄│││││││二十號││││├──┼────┼─────┼───┼─────┼───────────┤│五十│九十三年│彰化縣大村│Q○○│以自備工具│金飾一批、香菸六箱、現││二│七月○○○鄉○○路山││破壞後門門│金八萬餘、電話IC卡四│││日十四時│腳路一五五││鎖進入行竊│十張(每張一百元),價│││至十五時│號│││值約三十萬元。│├──┼────┼─────┼───┼─────┼───────────┤│五十│九十三年│彰化縣埔鹽│未○○│以自備工具│現金三千元、本票一本、││三│四月二十│鄉好修村中││破壞門鎖進│身分證壹張(影本)│││二日下午│正路一六九││入行竊。││││某時│號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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