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被告甲○○
億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B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