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九十二年五月間,另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確定,爰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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