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文彬
邱銘峰右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0七六六五、一0三
五四、一0九五一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0四八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被告甲○○部份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死亡,此有保證人乙○○所提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北市正戶謄字第(丁)000000號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