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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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億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零玖佰參拾玖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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