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士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士鋒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游士鋒因犯附表等2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