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罪定應執行刑聲請調查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2號聲請人 吳雨修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秩序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464號),提出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請人吳雨修因妨害秩序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464號刑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聲請人復具狀請求本院調查其後續執行情形,為有利於其假釋之行為,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林瑞斌法官李麗珠法官陳如玲法官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廷彥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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