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51號聲請人 蔡慶達
曾義傑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鄭俊中 因與相對人 林文香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呂淑玲法官許秀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麗蘭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