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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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分割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36號上訴人 范世新
范 黃玉雲 范良琦 范家瑜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良華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分割繼承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