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3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複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被告丙○○原名乙○○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