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9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竹實業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附表之債權本金欄(共十二筆)總計之金額,與聲請人請求總金額不符,聲請人應查明附表有無誤寫誤算,如有錯誤應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