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7號聲請人 謝斯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東坤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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