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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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60號原告 蘇秋霞 被告 蘇廖珮吟
蘇秀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複代理人 洪聖濠 律師
許智俊 被告 馬蘇富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一至三分割方法欄中關於「被告蘇珮吟」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蘇廖珮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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