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О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