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誌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誌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誌偉因犯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經本院96年上訴字第4842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8日送監執行。茲宋誌偉於99年12月14日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賴邦元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