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456號
原   告  顏明琨
被   告 資宇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為新北市○○區○○路○○號9樓,有
台灣票據交換所之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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