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8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2814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藺大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106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零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夢蓮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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