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11號
原 告 丁杉坪
被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參拾肆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